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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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资环〔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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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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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4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4号)要求,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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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8670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2年“2110301大气”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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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请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要切实加强后续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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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污染防治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补助专项,中央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同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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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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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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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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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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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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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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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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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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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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